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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东怒怼“二选一” 电商平台反不正当竞争升级

发布时间:2017-11-7 来源:SCRM中国 阅读:1860

一、事件概述

还有五天就是双十一了,电商平台也使尽各种招数备战,竞争愈演愈烈。有媒体报道称,44家服装品牌被某电商平台要求“二选一”,被迫撤出了京东。11月6日,刘强东发声,对这种“站队”做法表示强烈不满,称二选一是一家公司无能的表现,“任何下三滥的手法都不会赢到最后。”
 

电商头部平台带来的巨大流量,让包括服装等在内的众多行业品牌商一直对电商平台有极大依赖。但如今电商平台也开始绞尽脑汁增强品牌商对平台的黏性所使用的手段给商家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二、相关法规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了二审,二审稿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虽然《电子商务法草案》二审稿未在此次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但可以期待,最终通过的《电子商务法》定会保留或完善这条规定,使之成为遏制电商平台“二选一”措施的法律利器。

此外,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如,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上述行为可视为不正当竞争,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这让电商“二选一”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靠。

除了《电子商务法草案》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外,早在之前,就存在类似适用于“二选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专家点评

针对商家被迫 “二选一”的问题,长期国内知名电商研究机构、互联网智库——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100EC.CN)发布电商快评,供参考。

观点一: “二选一”非明智之举 电商平台应多尊重商家选择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认为:每年的“6•18”和“双11”不仅是商家年中和年终大促的角逐,也是零售电商巨头之间对决的主战场,在商家极度依赖第三方电商大平台引流的营销模式下,对于这种被迫“二选一”的做法,众多品牌商虽心存不满但也无可奈何。今年以来,我们注意到:由于线上电商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屡有传闻称电商平台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加压力,逼迫或暗示商家“站队”、进行“二选一”等这样的明争暗斗被曝光,在零售电商和物流快递行业尤为明显。

另外,曹磊建议,电商平台每次在举行大促时候,也应该多尊重商家的选择权,不能让类似强制“拉入会场”、锁定后台、清空店铺、下架商品之类伤害商家的悲剧重演……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律师认为: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

观点二:拥抱电商、跨平台开放合作是大势所趋

曹磊表示,商家与跨平台之间合作是打开销路的前提,希望双方能营造一种良好的销售环境。 对于商家而言,电商平台是其销售渠道,销售渠道自然越多越好,选择哪个渠道是其经营自主权,“二选一”限制其销售渠道必然影响其商业利益,也是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我们也看到,很多商家也公开表态不愿站队,不愿陷入“二选一”的艰难选择。品牌商在电商平台压力下“二选一”,品牌自身、消费者、平台方都将受到影响,渠道缩水也意味着消费者选择的可能性减少,终究会反馈到品牌商的公司业绩上。

 曹磊还指出,任何一个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都是商家获取流量、用户、销售量的一个重要“入口”,尤其是在当下传统零售业不景,很多品牌商线下渠道增速趋缓乃至负增长的背景下,这些商家应该“开源节流”,多主动选择入驻包括京东、唯品会、拼多多这样的主流电商平台广开门路。传统品牌特别是服装品牌,拥抱电商是大势所趋,企业运营电商一方面要“站在巨人肩膀上”,依托第三方平台“借船出海”,另一方面还应该“把鸡蛋放在多个篮子里面”,与多家平台进行合作,以降低平台依赖度和潜在经营风险。

观点三:电商平台竞争 不应殃及商家、消费者

 曹磊表示:存在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商平台用“二选一”策略,这是损害其他电商以及消费者福利,更侵害自家平台内中小商家权益。目前,大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势,把商业优势转化为欺诈平台内经营者正当权益行为,这种现象需引起格外重视。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也认为:电商平台竞争,不应让消费者遭殃。作为负责人的商家,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商家维权应当明确主体,不能将对平台敢怒不敢言的怨气撒在消费者身上。针对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或消协直接找商家维权。

来源: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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